郑州交警曝光2起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2人死亡

近日,为警示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行车、文明出行,共同维护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郑州交警将每周对依法吊销驾驶证并处以“终生禁驾”的部分驾驶员和严重违法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曝光。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容易产生恶劣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往往造成伤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错过挽救生命的时间。这两类严重违法行为一直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于这类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对驾驶员处以终生禁驾的法律处罚。

据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终生禁驾人员信息已经被录入公安系统交通管理大数据平台,这些人员无法持身份证报考驾照考试,如果名单中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则要按照无证驾驶进行处罚。

郑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是要摒弃酒后驾驶行为;二是行驶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救助伤员、保护现场,肇事逃逸将会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终生禁驾典型案例1

2018年08月01日22时30分许,张红江饮酒后驾驶豫AKV212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百汇地门口时,与刘某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刘某红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调查:张红江在饮酒后(血醇含量为150.81mg/100ml)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2月13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终生禁驾典型案例2

2018年1月17日6时33分,王之翔驾驶牌号为豫A7P21U的小型汽车行至107辅道与经南三路交叉口,与刘某彬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彬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王之翔驾车逃逸。2018年9月8日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刑初72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之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9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王之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给予王之翔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