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一男子酒后驾车 结果栽了

为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日前,宝坻区人民检察院邀请有关人员对一起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2019年1月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一同饮酒后,张某明知刘某某饮酒仍将自己丰田牌小轿车借与刘某某驾驶。后刘某某驾驶该小型轿车拉载张某,从宝坻区“三小水煮鱼”饭店门口驶出,沿北城东路、东城北路、北环路行驶至高家庄信用社附近下车,又驾驶自己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毫克。案发后,公安宝坻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刘某某、张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二犯罪嫌疑人均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均构成坦白,二人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良好,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故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为确保案件质量,决定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该案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拟不起诉决定意见和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受邀的公安机关和嫌疑人居住地村委会代表在认真听取后,均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某、张某对自己行为触犯法律的后果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保证以后绝不再犯,亦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承办检察官将在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后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确保案件审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