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一男子欲嫖娼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行政拘留13日

2019年6月3日15时许,小米(化名)与小绅(化名)在城区某路口处结识,双方谈妥以8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双方至淳溪街道某号房内刚准备进行“羞羞的”违法交易,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审查,两人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次日,经报高淳分局批准,淳溪派出所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小米(化名 女,湖北省人)、小绅(化名 男,高淳区人)作出行政拘留13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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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来源:淳溪派出所 高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