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事男子发视频“疯狂辱警”!

在日常执法中,农安交警最希望的
就是得到大家的理解和配合。
但是,有个别违法者,
法制观念淡薄,辱骂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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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9时许,在农安县哈拉海镇街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孙某利用手机录制视频,视频中录有辱骂交警语言,孙某将视频传至快手视频网,致使多人点击,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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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海镇中队发现此情况后向哈拉海镇派出所报案,联合哈拉海镇派出所通过科技手段查到辱警嫌疑人孙某,并将其带回进行询问,孙某对其发布辱警视频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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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接受公安部门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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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哈拉海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孙某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送长春市拘留所执行。
对不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同时,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到,在法律层面对于警察等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扰乱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甚至进行侮辱、攻击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农安交警提醒:
网络并非“真空地带”,也绝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不要以为有了互联网的“虚拟保护”,就可以对正当的执法人员进行随意侮辱,任何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