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借朋友开 斑马线上撞死人

" 借车有风险千万要谨慎。" 去年 8 月,司机王某驾车途经南昌一小区门前斑马线时将一名过街行人撞伤最终身亡。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该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王某被判交通肇事罪获刑 1 年 3 个月,并承担 36 万余元的赔偿费;而将车借给王某的车主刘某,因为车辆在事后被查出是 " 问题车 ",也将因此支付 9 万余元事故赔偿费。

【事发】

斑马线上未礼让

飞驰小车撞死老人

2018 年 8 月 6 日下午 5 时 40 分许,66 岁的老人吁某花从南昌西湖区朝阳洲南路怡滨花苑小区门口处人行横道打算走到马路对面的超市购物,就在此时,被一辆由东往西飞驰的赣 A 牌照小车撞倒了。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虽然第一时间停车报警,并尽快将吁某花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仍因全身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导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 8 月 16 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司机王某因有驾车行至斑马线时未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吁某花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不久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

肇事车是借来的

车主因车有问题也担责

"8 · 6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 " 责任明确 , 看似简单明了,但在进入公诉程序后,因受害人吁某花遗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令肇事司机王某的朋友刘某也倍感压力。因为王某驾驶的这辆赣 A 小车,是他向朋友刘某借来的。

原来,今年 21 岁的肇事司机王某是来昌务工人员,与车主刘某是朋友关系。事发前,因外出办事需要,王某向刘某提出借车要求。考虑到两人是朋友,加上王某此前已取得机动车 C 照具有驾驶资格,刘某便同意借车。谁知借车不久便发生了这场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

令车主刘某更想不到的是,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借出的赣 A 牌照小车被查出其整车制动率 " 不合格 ",安全性能有问题。那么,将问题车借给朋友的刘某,也很可能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后果严重,考虑到死者遗属的赔偿请求,法院一审时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车主刘某因借出问题车,成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司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3 个月。

同时,法院一审认定,鉴于车主刘某借出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制动标准,应与司机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在包括死者医疗救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 450128.96 元赔偿费中,司机王某须承担其中 80%,即 360103.17 元;车主刘某则应承担其中 20%,即 90025.79 元。

【说法】

外借车辆出事故

满足三个条件车主免责

" 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如果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如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刘某借出的这辆车没有问题,本来是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彭胄聪称,在以前,只要把车借给别人,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就得承担相应责任;2010 年 7 月 1 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车辆外借后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车主对该起事故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哪种情况下,将车辆外借车主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呢?徐彭胄聪律师解释道,外借车辆时一是要保证车辆性能完好,二是要查看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质,三是要注意借车人是否处于合适驾驶状态,保证对方无酒驾、醉驾、毒驾等。必须同时满足这三项基本条件,车主在外借车辆时算无过错,才能放心把车辆借给别人。

" 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根据其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或存在其他过错,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徐彭胄聪律师表示,综合王某交通肇事案,车主刘某之所以被判承担两成事故赔偿费用,就是因为其外借车辆安全性能有问题,存在过错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虽然购买了保险,同时也通过了年检,但像这种安全性能问题,很可能就在顺利车检后悄然发生,令人防不胜防。这也提醒广大车主,最好不要随意将私家车外借给亲戚、朋友,以避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徐彭胄聪律师建议广大车主购买足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文 /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编辑:吴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