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又两名“黑老大”获重刑!

2019年7月30日,赣州市崇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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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从2000年开始
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混迹于崇义县,通过串通投标、欺骗等手段获得山场经营权后,通过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不法利益,完成资本积累。
2006年以来
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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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通过发工资、给红利、资助生活等方式笼络人心,维系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和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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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结果
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刘某明、刘某海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下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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