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多名男子深夜挖新坟、盗女尸、配阴婚,主犯获刑一年半

近日,礼泉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尸体罪案件,主犯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的郭某某(已判决),2013年服刑期满出狱后,在2017年又动起了歪脑筋,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给其邻居侄子配阴婚,李某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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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李某某驾车叫上郭某某,并接上张某某(已判决)及一名叫“小静”(身份不详,在逃)的中年男子来到礼泉县某镇欲盗窃女尸。
当日李某某安排张某某等踩点并购买了铁锹、榔头等作案工具。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将张某某、小静及郭某某送至白天踩好点的礼泉县某公墓处后驾车在约定地点等候。
张某某、小静下车后便开始挖掘白天物色的一座新坟,郭某某站在一旁望风。第二日3时许,张某某和小静从墓穴中盗出的一具女尸,二人用塑料编织袋装好女尸抬离开现场时被人发现,便扔下尸体及工具与郭某某一起逃离现场。后三人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联系驾车返回延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尸体罪的行为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寻找尸源及纠集同伙,安排购买作案工具及盗窃尸体具体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礼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