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昆明一律师建议严禁弹窗广告

你的windows系统电脑是否正遭受弹窗广告的骚扰?由于“流氓”软件层出不穷,涉黄、游戏、促销等弹窗广告层出不穷。如何禁绝弹窗广告?

弹窗广告占据屏幕中央

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律师许思龙4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递交《关于修改〈广告法〉严禁互联网弹窗广告的律师意见书》。意见书建议,立即修改《广告法》,严禁发布弹窗广告,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开展综合整治活动,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许思龙介绍,弹窗广告严重影响用户网络体验和办公效率,部分还打擦边球,充斥着色情、赌博、暴力等违法信息,甚至扰民、侵权,成为网络“毒”窗。近年来,相关部门曾多次针对互联网广告开展整治行动,然而弹窗广告总是屡禁不止。

现行《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标准仅为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弹窗广告违法成本低,互联网弹窗广告越来越多,越演越烈。”许思龙说。

许思龙建议将《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严禁在互联网页面以未经用户点击自动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同时提高处罚标准,将《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未经用户点击自动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许思龙律师已经将该建议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单位。“我希望在大家努力下,弹窗广告能得到有效遏制。”

★声音

弹窗广告让人深恶痛绝

设计师唐先生:

弹窗广告让电脑运行速度下降

设计师唐先生对弹窗广告深恶痛绝。“上班后的前十分钟,我基本上没办法正常工作。各式各样的弹窗广告一个接一个地弹出来。”每天,唐先生先把七八个弹窗广告全部关闭后,才能打开设计软件正常工作。唐先生说。除了开机后集中出现的弹窗广告,工作途中出现的弹窗广告经常打断工作节奏。“右下角的弹窗广告还好一点,最让人接受不了的是出现屏幕正中心的。完全遮挡住工作区域。”唐先生的电脑是单位配置的工作电脑。因为硬件老化,运行速度较慢,各种弹窗广告的出现,让电脑速度急剧下降。

很多弹窗广告,还跟电脑用户“耍流氓”,比如,关闭按钮很小,有的需要等待数秒后才能关闭,有的关闭按钮是假的,只要点上去就跳转到别的网页去。唐先生也试了各式各样的方法关闭弹窗广告,但是收效甚微。

网络安全工程师李翔宇:

弹窗广告正在威胁支付安全

网络安全工程师李翔宇也被弹窗广告困扰很久。他坦言:“其实,从技术层面可以杜绝弹窗广告。可是,前提条件是不安装功能性软件。”这种看似因噎废食的方法往往不被采用。李翔宇介绍,国内知名杀毒软件和搜索引擎,自带的弹窗广告被业界视为一种潜规则。一旦安装,就必须接受有弹窗广告的附加项,这些附加项隐藏在安装过程中难以被发现。更严重的是,一些“流氓”软件或游戏经过弹窗广告被自动安装在电脑上。“更可气的是,因为误点弹窗广告,浏览器主页经常被改写。”李翔宇说。

李翔宇担心的是,强制跳转不仅让用户的未保存工作内容消失外,一些“流氓”软件还会侵犯曾在PC端登录过的支付软件,从而影响安全支付。“这种潜在风险不容忽略。”李翔宇强调。在每逢双十一、双十二、618等购物节时,弹窗广告会扎堆出现,甚至达到平时的10倍。

除了个人信息安全之外,李翔宇更加担心的是,一些露骨涉黄的图片、赌博游戏广告会对使用电脑学习的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弹窗广告从业者:

广告费用不低 往往是打擦边球

国内知名搜索引擎内部人员介绍,弹窗广告内容大多都是涉黄、涉赌等内容。内容多是不被朋友圈广告、百度和字节跳动公司所接受的劣质广告。“这些广告都在打擦边球。”作为不被主流广告平台接纳的广告内容,弹窗广告的价格根据浏览器不同,价格也不同。因为违法成本低、遵循“民不告、官不究”的规则,弹窗广告愈演愈烈。

弹窗广告为什么耍流氓不让关掉呢?因为弹窗广告计费方式复杂。“类似cpm(一般指千人成本),点击量越多,收费就会变多。”因此,为了增加点击量关不掉弹窗广告,想方设法让关闭变得困难。

★新闻延展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

修改广告法第44条根治弹窗广告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就呼吁,尽快修改广告法,根治弹窗广告。上海市消保委发布的评价报告显示,有58%的App含有广告,其中有66.7%的广告没有设置关闭键。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令人深恶痛绝;部分弹窗广告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网络毒“窗”。

弹窗广告能够合法存在,并逐渐蔓延于网络的法律渊源是广告法第44条,该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并增加了“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等规定。

广告法第44条的规定,形式上保证了或者给予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实质上是给用户设置了义务,即你必须自己手动关闭,否则就必须予以接受或者默认;这一规定为弹窗广告发布者赋予了发布弹窗广告的权利,但却又同时给广大互联网用户设置了关闭弹窗广告的义务,客观上剥夺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导致用户无法绕开,无力规避,被迫接受。

尽管如此,部分弹窗广告的发布者并没有做到确保关闭标志“显著”,更没有做到“一键关闭”,甚至是故意设置陷阱,诱骗用户点击广告,严重影响广大网络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直接侵犯了用户自由浏览网页的权利和网络私人空间。为此,周世虹建议:

一、立即修改广告法第44条,转变立法理念,正本清源,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二、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而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三、加大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平台)的审查、审核责任。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

四、学习借鉴治理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的方法治理弹窗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