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统计是“想当然”吗?带你读懂《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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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边界模糊,综合交叉高度复杂,旅游统计是公认的世界性统计难题。能参与旅游活动,甚至从事旅游工作或研究,也不见得理解旅游统计。旅游活动反映的是微观个体的情感管理,旅游统计体现的是宏观社会的科学理性,不掌握旅游统计指标内涵、数据来源、统计口径、推算方法等专业知识,就用个体感性的经验判断在旅游统计上“想当然”,往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为此,有必要将《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蕴含的概念、推算方法和区域尺度做进一步阐释。
一 谁是游客、怎么计量游客能且只能遵循《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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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是广义的经济活动,不能狭义统计
一些人以为观光和休闲度假才算是旅游,甚至在一些景区经营者眼中买票进景区才是旅游,而旅行社从业者则认为买了旅行社各类产品才算是旅游,这都太狭隘。实际在旅游统计中,游客涵盖的范围更广。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编制的《2008国际旅游统计建议》中提出“出于度假、休闲和娱乐、探亲访友、教育和培训、保健和医疗、宗教等目的,出行至其惯常环境之外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旅行者为游客”。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沿用了上述定义。《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游客认定的4个技术要件,即离开惯常环境、10公里6小时的时空约束、出游动机和不形成雇佣关系,并指出因工作或学习两个惯常环境之间规律往返的“通勤”行为不在旅游统计范围内。有人因为自己上下班超过10公里6小时就想当然认为自己“每天被统计1人次”,也有的人按照自己的理解认为商务差旅、回乡探亲等不是旅游,都是将个人判断凌驾于国际通用规则和统计科学之上的认知脱轨。
(二)一次“出游”产生多次“接待”,纵向本就不可简单相加
旅游数据分为“出游”和“接待”两种统计口径。国家层面的年度国内旅游人数属“出游”统计,统计的视角是一次完整的游憩行为,也就是从离开惯常环境到回到惯常环境的1次出游计为1人次,但这期间可能参观多个旅游景点,甚至游憩多个省域或者市域。全国的假日旅游统计属于“接待”口径,假日期间1名游客到1个省出游计为1人次。而地方国内游客和假日旅游均为“接待”统计,统计的视角是旅游活动在区域空间上的划分,也就是游客游憩一个省或者地级市,该省或地级市都可以统计1人次。游客一次完整的出游可能会形成多个区域性接待,与“出游”统计不能简单对比,甚至不同区域级别的接待数据也不能简单对比。省域旅游接待人数合计必然大于全国出游人数,“纵向不可加”并不定是反常现象。网络上有人将全国各省国内旅游人数加总直接与全国出游人数进行对比,显然违背了数据伦理。当然,省域接待游客人数相加也不应大于全国出游人数太多,小长假游客人均游憩省域一般不超过1.1个,长假则一般不超过1.3个,理论上全国省域接待游客人数之和与全国出游人数的差距不应超过30%。
(三)全国“旅游收入”有别于省域“旅游收入”合计,理论上前者应大于后者
国家层面统计的国内旅游收入是游客一次完整出游的总花费,包含了游客在整个旅游过程中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而在地方统计中,省域只统计接待游客在本省的花费,省域"旅游收入"只包含游客在本省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不包括游客行前准备、从家到该省之间的大部分交通支出。理论上省域旅游收入合计应小于国家层面的国内旅游总收入统计。
二 旅游统计不是“数人头”,不同区域尺度数据需要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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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人数不是参与旅游项目的次数,而是游客在目的地的一次完整旅游活动
旅游人数是参与旅游活动人数的总和,《制度》也给出了旅游人数的统计口径,“国内旅游人数按每出游1次统计1人次”,旅游人数是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一次完整旅游活动。对于地方的旅游统计来说,旅游人数是游客从进入目的地到离开该目的地整个过程才算1次旅游行为,不是对多个旅游设施的游客进行“数人头”式的简单加总,统计旅游人数时要把使用多个旅游设施的游客进行剔除,来避免重复统计。西部某省有些区县将景区门票销售、酒店住宿以及典型旅游项目票务的汇总数据作为当地游客接待人数,这种不科学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符合《制度》的操作规定,会造成统计偏差。保继刚老师的文章也提到了这种情况,“如果一名游客在某目的地游览了10个景点,就被统计了10次,加上住宿再统计1次,1名游客就变成了11人次这主要是地方对旅游统计内涵掌握不够,对旅游统计的技术定义理解不到位,导致统计设计和统计方法偏离了《制度》规范。目前绝大部分地方严格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执行,即使有个别操作不规范的现象存在,也是属于极少数,不会影响旅游数据大盘。
(二)旅游统计的区域尺度观早已有之,纵向数据可以衔接
目前国内旅游统计的区域统计尺度明确,国家一省级一市级一县级不同级别统计口径清晰。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全国—W级—市级—县级”四级旅游统计体系。全国层级属于出游口径统计外,省、市、县三个层级均属于地方接待国内旅游统计范畴,下级数据是上级推算的基础,上级数据由下级数据汇总推算,省、市数据分别与市、县汇总数据基本衔接。游客作为流动性强的统计对象,考虑到游客一定时期内在本省游览了多个市区或者多个县,推算时对数据采用了科学的去重技术。省域游客接待人数是符合游客技术定义的本外地游客总量,游客在该省域旅游一次即为1人次,无论游玩几个地市、进几个景区、几天住宿,也不管体验几个旅游项目;省级汇总市域数据后要除以游客平均游憩的城市数量(见图1)。同理,地市汇总县域数据时,也要除以游客人均游憩的区县数量。县域游客接待人数是符合游客技术定义的本外地游客总量,可能会存在一名游客游览多个旅游要素,比如旅游吸引物、住宿单位或者旅游项目等,不同的旅游要素各计了1人次,需要使用旅游要素的数量来去重处理。整体上县一市一省级旅游统计数据衔接比较顺畅。
省域国内旅游接待推算过程
(三)吸引物调查有助于地方旅游接待“应统尽统”
2017年修订《制度》时,将地方接待国内旅游抽样调查中的“旅游景区”改成了“旅游吸引物”。这是广义的概念,是目的地吸引游客前往的所有要素的总和,既包括封闭式景区(公园),又包括农家乐、历史文化街区、标志性的建筑物等开放式旅游资源。原有的以旅游景区为调查对象的旅游统计,没有将开放式景点的游客纳入统计,造成调查总体遗漏,推算数据偏小。举例说明,假设某地方从公安部门获得的过夜游客为6000人次,在原“旅游景区”基础上调查得到的游客过夜率为30%,那么该地接待游客总数为6000/0.3=20000人次;但是如果放大到“旅游吸引物”,本地休闲的游客基数增大,前往近郊乡村游、农家乐等开放式吸引物一日往返的游客比例变大,势必会拉低过夜率,假设该情况下调查得到过夜率为15%,那么该地接待游客总数为6000/0.15=40000人次,是前者计算结果的两倍。以旅游吸引物作为基础数据来源,推算数据与实际情况差距明显变小,有助于地方旅游接待应统尽统,不少不漏,真实反映当地的旅游发展情况。
三《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修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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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统计督察情况开展制度修订
5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1统计督察组向文化和旅游部反馈统计督察情况,督察组发现了旅游部门统计法定职责履行不够到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压得不够严实、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并要求进一步履行统计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筑牢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防线。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数据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文化和旅游统计数据质量。建议在《制度》中加强统计核查,强化对省级旅游统计的管理,提出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向下核查的要求。建立源头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各级旅游统计机构应制定控制源头数据质量的措施和办法,保证数据客观真实;建立统计数据核查机制,各级旅游统计机构要认真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立数据库和统计工作台账。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下级部门的统计数据和统计工作进行核查。
(二)引入旅游业发展质量衡量指标
当前旅游业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行政部门宏观决策需要更加及时、准确和全面的统计数据,社会公众也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数据来直观感受旅游业的发展质量。旅游统计应该体现高质量发展特征,但是目前《制度》中的报表和指标主要是反映旅游业规模和结构,主要是总量速度指标,反映质量的指标不明显,因此现阶段有必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为研判旅游业变革发展和质量提供数据支撑。建议在《制度》中新增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报表,增加反映服务水平的国内旅游服务质量综合指数,增加过夜率、人均出游天数等质量指标,综合反映高质量发展内涵。
(三)规范大数据统计应用
近几年,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流和消费统计已经成为重要趋势,大数据的应用使旅游统计时效性更强、数据更准确。各个地方也争先运用大数据统计,用大数据来代替传统统计数据,但是有些地方并没有按照游客的技术定义对大数据进行剔除,导致数据失真。
为提高旅游统计数据质量,有必要规范大数据统计应用标准。建议在《制度》中增加相关数据统计应用的要求,对于游客惯常环境识别、客流监测算法、大数据与传统调查结合,以及保护游客隐私等方面提出规范性要求。
来源: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
编辑:市文旅局信息统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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