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土地被镇政府违法收回30年,检察公益诉讼促问题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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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农村“外嫁女”土地被镇政府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信访三十年问题依然未解决,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基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职。11月25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温泉县甲镇某村村民周某兰、周某红分别于1987年2月、1989年1月外嫁至博州博乐市乙镇,并将户口随迁至该镇。户籍迁出后,甲镇人民政府遂将二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而乙镇人民政府未向周某兰、周某红分配相应土地。二人为此多次向甲镇、乙镇、温泉县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0年12月15日,博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州院)接到周某兰、周某红救助申请,控申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博州院后将该案线索交温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泉县院)初查。
经初步查明,2020年9月3日,温泉县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周某兰、周某红反映事项,认定甲镇政府依据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五统一”服务的意见》,收回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将该事项交由甲镇政府依法予以妥善处理。2021年2月8日,甲镇政府作出维持收回周某兰、周某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同时,温泉县院还发现其他乡镇也存在类似情况,涉及“外嫁女”百余人。2021年11月26日,经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博州院针对上述可能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2021年12月13日,博州院组织博州和温泉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温泉县人民政府、甲镇政府、乙镇政府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博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博州纪委监委、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列席。经听证代表合议,一致认为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听证会结束后,博州院分别向甲镇政府、博州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博州农业农村局、甲镇政府积极履职,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检察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和27日组织两次案件协调会,推动解决周某兰、周某红反映问题。博州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调查,经全面摸排分析,决定将类似问题引导启动仲裁程序。
经协商,甲镇政府返还周某兰、周某红原一轮承包土地,并逐年支付该土地统一发包的承包费用,期间土地由甲镇某村实行规模化连片经营管理,周某兰、周某红享有土地的收益和流转等权益。同时,甲镇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五统一”服务的意见》。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任何村(居)民自治条例、决议等地方性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制定,不得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兰、周某红等“外嫁女”在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原户籍地基层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