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15岁初三女生陪酒后死亡,警方介入调查

四川南充的仪陇,一名15岁的初三女生何某在镇上某酒店陪社会人士喝酒后死亡,据当地人士称女孩疑似酒后遭性侵才导致的死亡。出事的女生,母亲已患癌去世,父亲长期在外打工,留守在家的她平时和爷爷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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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孩死亡的具体原因,警方并未告知其亲属,不过抓获了三名嫌疑人,其中一名还是学生。当地有关部门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清楚之后,警方会发布案情相关情况。
一、女孩很可能是被性侵致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涉嫌构成何罪?
我国《刑法》236条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人以上轮奸或者强奸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嫌疑人仅仅是强行与受害女生发生关系,过程中因为性侵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涉嫌构成强奸罪。
1、本案中,如果三名嫌疑人没有轮流性侵受害女生,只是一人性侵,另外两人帮助,那么,只属于强奸共犯,不属于轮奸罪的加重情形。
而如果三名嫌疑人都实施了性侵害,则属于轮奸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二人以上轮奸的,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性侵行为导致被害女生死亡,属于加重情形。即便是三名嫌疑人中只有一人实施了性侵,但如果因此致使女孩死亡的,同样属于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形,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本案中,受害女生已年满十五岁,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幼女,但是仍然属于未成年人,而且上述情况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结果上都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且奸淫未成年人,实属恶劣,须从重处罚。
二、酒店需要对被害女生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是需要,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对于入住客人或者准住客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醉酒的15岁女孩作为未成年人与多名社会人员一同入住,作为酒店应当核查入住客人的身份信息,但是酒店却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在入住登记、安保等方面存在工作失误。并且,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在发现客人或者准客人面临危险、遭受侵害时,负有制止、救助等义务。
本案中,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予以阻止。因此,对于此次的悲剧,酒店也有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