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巩固衔接政策一览

汉中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主要政策
概念解释
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1.监测对象:以农村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三类人群”,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家庭。
2.监测范围:监测覆盖所有农村人口,实事求是确定监测对象规模。具体标准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2年为6000元)为底线,综合监测“两不愁三保障”等易返贫致贫因素。
3.监测内容:一是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二是监测因灾因疫或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的规模性返贫风险。
4.监测方式(六种方式):①农户自主申报;②定期排查;③行业部门信息筛查;④监督渠道反馈;⑤平台自动监测分析;⑥应急专项排查。
5.监测对象认定程序(八个步骤):主要包括八个步骤:①风险预警;②入户核实;③承诺授权;④信息比对;⑤民主评议;⑥村级公示;⑦镇办审核;⑧县级审定。
6.风险消除程序(四个步骤):①入户核实;②村级评议;③镇办审核;④县级审定。
7.网格员工作职责(六项职责):①全面参与防返贫预警监测工作的集中排查、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②负责网格内所有农户的日常监测,每周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随时了解农户家庭基本情况、人员变化情况、劳动力情况、返贫致贫风险变化等情况;③通过手机APP采集更新农户信息,对拟落实帮扶措施提出意见建议;④指导农户注册、使用防返贫预警监测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报送家庭风险困难,并对帮扶措施落实和风险消除情况进行评价;⑤督促落实防返贫相关政策落实;⑥对拟定的风险消除对象提出意见。
8.信息员工作职责(三项职责):①审核网格员报送的农户数据信息;②汇总整理拟纳入帮扶对象的有关信息,如上级反馈的部门比对信息、行业反馈风险信息;③配合完成监测对象的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
教育帮扶
一、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工作对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共九年;适龄儿童少年是指年满六周岁至十五周岁。
工作重点:把每学期开学首月作为重点监测时段,把初中作为重点监测学段,把“三类家庭”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家庭户、留守儿童、孤儿、残疾、流动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重点监测群体。
工作目标: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不属于失学辍学的范围:
1.年龄满6周岁但仍在幼儿园就读或因身体等原因由家长申请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机构特教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3.年满15周岁或年龄不满15周岁但已初中毕业的学生。
4.请假和休学的学生。
5.因重度残疾安排送教上门的适龄儿童少年。
6.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7.失踪失联的适龄儿童少年。
8.有本地户籍但在异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9.中职就读的初三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学前教育阶段:对学前一年困难幼儿补助生活费750元/(生·年)。其余学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县(区)自主确定。
义务教育家庭阶段: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对一般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1500元/(生·年),特别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2500元/(生·年)。受灾害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档次资助。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免除一、二、三年级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一、二年级中职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中职学生资助中职国家助学金2500(生·年),一般困难学生资助中职国家助学金1500元(生·年)。受灾害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最高档次资助。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本专科教育阶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
三、雨露计划
享受对象:正式注册学籍的2015年9月以后,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补助(贴)标准:学生无论在何地就读,在校就读期间,均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由家庭户籍所在地发放“雨露计划”助学补助资金。
健康帮扶
一、大病专项救治
对所有脱贫户,以及经识别程序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30种大病患者进行专项救治。按照“两定一加强”的原则,将大病救治模式推广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30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救治在定点医院,康复回基层社区,落实好闭环管理。
二、慢性病签约服务
对所有脱贫户,以及经识别程序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患高血压、2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慢性病患者每年签订1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按规范至少每季度面对面随访一次。
三、先诊疗后付费
脱贫户在县域内公立医院住院继续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免收住院押金。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对象调整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
医保帮扶
一、参保资助: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的比例予以资助,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二、一站式结算: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结算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一站式服务”。
三、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门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三段按比例支付。1万元(含)-3万元支付60%,3万元(含)-10万元支付70%,10万元(含)以上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
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待遇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住院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100%比例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4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全额救助;二类和三类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二次救助: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住房安全保障
农村危房改造
享受对象条件: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户家庭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人口等,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已实施过危改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危改政策支持范围。
补助(贴)标准:农村危房等级由县(区)级住建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补助资金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局部危险)户均1.5万元,D级危房(整栋危险)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分类补助标准,不搞平均主义。
兜底保障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60元/人年;
具体档次:A档405元/人月,B档315元/人月,C档225元/人月。
农村低保分类施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121元/人月;重残、重病202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散供养6600元/人年;集中供养6600元/人年。
三、孤儿保障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140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1000/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1000元/人月。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00元/人月。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100元/人月;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6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12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80元/人月。
就业帮扶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劳动力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500元(脱贫家庭子女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
二、职业介绍补贴
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农民工、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农民工、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三、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2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
四、一次性交通补助
跨省、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每人每次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五、求职创业补贴
对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六、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劳动力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缴纳部分的100%。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 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八、创业担保贷款
合法创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超出部分产生的利息,由企业自行承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九、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人社部门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补贴标准一般不低于500元/月。重点帮扶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三无劳动力”(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稳定收入),易地搬迁户中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兜底就业。
十、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区财政5:1:4的比例分级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十一、支持返乡创业
鼓励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返乡创业资金用于返乡创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奖补和税费减免;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或企业提供2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不等的贴息担保贷款。
生态帮扶
一、生态护林员政策
生态护林员的年管护补助标准统一是6000元/人/年,按月发放每月500元。
二、公益林补偿政策
1. 国家级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偿资金,兑付到户不低于14.25元/亩。
2.省级地方公益林
省级地方公益林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偿资金,兑付到户不低于4.75元/亩。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原则上可享受5万元(含)以下贴息贷款,对确有能力、有需求的可追加至10万元,超出5万元部分不享受贴息,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原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对因灾因疫暂无法按时还款的可合理运用续贷、展期政策,对确有需要且有能力的受灾对象,鼓励地方政府对追加贷款后5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适当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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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乡村振兴
编辑:王航 王涵
责任编辑:党刚
主编:霍蓉
审核:彭健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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