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投诉丨40万工程欠款被执行280多万元 四川达州这对夫妇觉得“冤”

封面新闻记者 李兴罡

“同一事实,两次伪造合同,三次起诉,法院委托鉴定确认合同造假,判决时却仍旧采信,并判合同造假方胜诉。”近日,四川宣汉人向彬与丈夫王波投诉称,夫妻俩与重庆多维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多维公司”)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后,“重庆多维”竟通过私刻印章、伪造合同、虚增事实等手段,将向彬夫妻告到法院。最终,重庆市区两级法院均判多维公司胜诉,原本不到40万元的工程欠款,竟要求支付重庆多维公司280多万元。这是为何?封面新闻对此展开调查。

投诉:伪造关键证据多次诉讼反胜诉

向彬反映,2013年11月,她和丈夫王波作为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鼎恒公司”)宣汉县樊哙至华景公路改(扩)建工程一标段项目负责人,与重庆多维公司詹某等人口头约定,由多维公司承揽路面破碎工程。

2013年11月18日,重庆多维公司的一台多锤头破碎机和工作人员进场作业,12月9日施工完毕。同日,双方在《路面破碎收方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总施工量78869平方米。

“后来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一直未结账。”向彬称,施工前双方口头约定是每平方米5元。结算时,对方要求按每平方米6.5元结算,结果不足40万元的工程款变成了50余万元。

2015年5月25日,重庆多维公司作为原告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了作为主要证据的《设备租赁合同》(简称“2015年版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设备租赁费等。2016年9月1日,多维公司撤诉。2017年1月11日,多维公司第二次向南岸区法院起诉,递交了更改后的《设备租赁合同》(简称“2017年版合同”)。2018年12月24日,多维公司再次撤诉。

2019年1月3日,多维公司第三次在南岸区法院起诉,并重新提交了“2017年版合同”等作为证据,要求向彬、王波和四川鼎恒公司支付工程款、设备租赁费、延期占用和利息等近300万元。

“合同系多维公司伪造,上面盖的项目部印章也是伪造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向彬一方表示,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任何《设备租赁合同》。

“双方是工程承揽关系而非设备租赁。”向彬称,尽管提出了异议,但南岸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均采信了多维公司提交的“合同”作为核心证据,支持多维公司的多项资金诉求。

   被法院采信为证据的合同

存疑:法院委托鉴定合同真伪,问题明显

通过调取在南岸区法院存档案卷的证据,可以看到重庆多维公司就同一事实向南岸区法院先后三次起诉,使用了两个不同版本“合同”(即“2015年版合同”和“2017年版合同”)。

两份“合同”有两处明显区别。第一处区别是,两份“合同”的第1、2页在费用、施工面积、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并不一致,特别是破碎机租赁费,2015年版合同为“每平方米租金7.5元”,2017年版合同为“每平方米租金5.5元”。另一个区别是,2015年版合同为全打印版本,2017年版合同在涉及设备型号、费用、施工面积、进场时间等含有数字之处,均变成了手写体。除第一、二页不一致外,两份合同第三页高度一致。

因向彬否认与多维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2017年1月11日,在多维公司第二次向南岸区法院起诉后,南岸区法院委托重庆市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设备租赁合同》(2017年版)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12月30日,南岸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8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陈述:渝公信[2018](文)鉴字第0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设备租赁合同》第1页和第3页‘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汉县樊哙至华景公路改(扩)建工程一标段项目部’印章印文与(项目部提交)样本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第1页和第3页上手写字体为扫描打印方式复制形成……第1页和第3页上‘王波’手写字体字迹,与王波本人书写笔迹和签名字迹不是出自一人的笔迹。”

至于为什么在三次起诉中,出现了两份不同版本的《设备租赁合同》,多维公司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中作了相关陈述,并记录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书中:“……在2015年第一次起诉时,将与王波口头达成的合作内容写出了文字内容并作为证据提交,撤诉后在清理证据时发现了案涉《设备租赁合同》,再次起诉时提交了此证据。”

对于多维公司的陈述,向彬认为,多维公司的说法可以明确“2015年版合同”是由多维公司自己制作,不应当有双方的签字和印章。现有的“2015年版合同”竟然有双方签字和盖章,明显涉嫌伪造。同时,“2017年版合同”和“2015年版合同”的第3页高度一致,同理可知“2017年版合同”也有伪造嫌疑。

结果:存疑证据获采信,达州夫妇和鼎恒公司被执行280多万元

尽管重庆多维公司提交法庭关键证据鉴定存疑,庭审中多维公司又没有就同一事实为何有两份不同“合同”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但一、二审法院还是以“合同”作为主要证据,判决四川鼎恒公司败诉。

南岸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8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其义务。”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的“(2021)渝05民终3408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1年7月,二审败诉后,向彬、王波和四川鼎恒公司被法院执行280多万元。

多维公司:具体回忆不起为啥有两个合同了

针对《设备租赁合同》,重庆多维公司在二审中作了相关陈述:“……在2015年第一次起诉时,将与王波口头达成的合作内容写出了文字内容并作为证据提交,撤诉后在清理证据时发现了案涉《设备租赁合同》,再次起诉时提交了此证据。”“合同是在宣汉签的,落款‘王波’是他本人亲自签上去的。是他们自己把合同丢失了就说没签合同。”

重庆多维公司詹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四川宣汉的工程主要是自己代表多维公司去搞的,工程本金大概50多万接近60万的样子。向彬也承认我们做了工程。”至于为何出现两个不同版本合同存档,詹某称“具体的已回忆不起了”。

重庆市第五中院:不予再审

2021年7月,重庆市第五中院作出(2021)渝05民终3408号判决后,四川鼎恒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随后,向彬、王波、四川鼎恒公司持续向重庆市第五中院申诉,希望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期间,法院也回复称启动自查程序。

2022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院作出“(2022)渝05民监5号”民事裁定,称“多维公司在已撤诉的案件中提交的《设备租赁合同》与本案提交的合同不一致,但不能就此得出在本案中提交的合同系其伪造的结论……”以鼎恒公司、王波、向彬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作出“对本案不予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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