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卧室装浴缸引发行政纠纷 法官耐心释法后认错撤诉

孙先生在装修新房时在卧室主体面积内搭建了一个构筑式浴缸,楼下邻居担心渗水影响生活,便向有关部门投诉。街道办接到投诉后,认为孙先生在卧室安装浴缸,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认定原告安装的浴缸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下发通知书,责令孙先生期限内拆除浴缸、恢复原状。孙先生认为改造卧室,摆放浴缸是自己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便将街道办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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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认为,浴缸本身是一个具有完整功能的物件,不是建筑材料构建而成的不同于建筑材料的新物件。另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具有的功能和性能不应该仍然是建筑材料本身的功能和性质,而必然具有区别于建筑材料自身功能和性质的新的不同功能和性质。其安置的浴缸并未产生新的独立于浴缸自身功能和性质的新的不同功能和性质,因此,安装的浴缸不是建筑物、构筑物。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安装的浴缸是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可能属于违法违规建筑物或构筑物。因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在家中安装浴缸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哪个行政机关是办理浴缸的审批部门。同时,也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公民在家中安装浴缸。
孙先生还认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街道办的下设机构,无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故街道办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无效。
街道办辩称,2020年7月2日,江西九江浔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赋予街道首批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规定,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赋权事项的实施机关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各街道。因此,街道办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依法享有查处的行政职权。孙先生擅自在其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内构筑浴池,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因此街道办作出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答辩人限期恢复原状、拆除该构筑物,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卧室属于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即便是附带卫生间的卧室,其卧室部分的主体面积一般也是没有防水要求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孙先生在卧室主体面积内搭建构筑式浴缸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
根据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执法权赋予街道办,故街道办对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权。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孙先生最终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主动拆除了卧室内的浴缸,并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及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丁再孪、熊书杰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