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意出台教师退出机制,其负面影响不可小视,影响当地教育生态

近来,不少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出台“教师退出机制”,对当地教师群体造成不小的冲击,其影响力不可小视,影响当地的教育生态。

近来,贵阳市、宁波市、山东平阴县等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出台“教师退出机制”,一时成为热点话题。对当地教师群体造成不小的冲击,其影响力不可小视。

各行各业都有淘汰机制,但前提是依法依规,如所有劳动者受到《劳动法》保护。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动法》有明确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被依法追究刑责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又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正式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身受到这些法规的约束,触碰到相关条款,自然会被单位解除合同而退出。因而,地方上不必特意为教师群体制定专门的退出机制,如此刻意制定教师退出机制,部分条款是否公平很难界定,如业务考试三次排名末位,要落聘退出,这不一定符合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与当事教师会起法律纠纷。当然,制定这些政策的人员也有被退出的可能,比如,公务员也有退出机制,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公务员辞退规定》,规范了全国各地公务员辞退的规范程序,从而避免各地出台一些经不起法律检验的条款。然而,现在各地出台的教师退出规定五花八门,存在有违法律规定的风险。

除了以上的教师退出需要依法管理的原因外,从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来说,也不支持专门出台教师退出机制。当然,依法依规教师的退出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不必要刻意扩大其影响。因为教育劳动具是良心工作,需要责任心来保证教师劳动的质量,很多工作是无法量化考核的。因此,教师需要的是一种心理安全环境,而不是风声鹤唳,神经紧张,这样势必传导到学生当中,不利于正常的师生关系。除了考试末位淘汰外,有的也有考核淘汰,如此种种规定,势必加剧教师的竞争,迫使教师走功利化,保住饭碗要紧。教师的劳动是培养人才的劳动,周期长、劳动成果显效慢。这种长期性的特点,要求教师绝对不能以浮躁的、急功近利的心态对待教育工作。但是,每年考核淘汰的压力下,教师一定会追求眼前利益改变教学方式,急功近利的情况下,不再会根据学生的个别差异因材施教,寻求最佳的教育方法和途径以实现教育的目的。因此,各地刻意出台教师退出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教育生态。迫使教师一定会加大教学压力,提高教学成绩。这样违反教育规律的事情就会出现,加剧了学生的负担,助推教育的内卷,最终会得不偿失。

教师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一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样依据《教师法》享受各项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确实有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教师,则依法依规退出教师队伍。各地没有必要专门出台教师退出机制,不要刻意扩大这种影响,要积极稳定教师队伍,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文/胡牛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