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孩子投下巨额保费
孩子不幸身故
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上海的张女士在女儿满月后为其购买了一款重疾险,保额为50万元,年保费4632元。今年2月,3岁的汤圆因流感诱发暴发性心肌炎,不幸离世,从确诊到去世仅3小时。
然而,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却表示不符合严重心肌炎理赔条款,无法按照重疾险合同进行理赔。
严重心肌炎的定义,需满足三项条件: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以及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张女士的孩子不满足以上条件,只能退还3年保费1.38万。
对此,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
对于身故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一限额目前在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为规避死亡赔偿金的限制,一般未成年人购买重疾险时,身故赔偿的限额多为“退还已缴保费”。
张女士随后寻求律师的帮助,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并承诺同类案件也将按相同方式赔付。
负责此案的上海恒复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丹表示,孩子因暴发性心肌炎身故,保险公司直接就做出“重疾拒赔”决定不太合理的。条款中的180天本身是排除那些孩子患暴发性心肌炎经过治疗后缓解的情况;但该案件显然是一个更严重的后果,从律师角度来看,更应赔付。
法律专家表示,该保险合同条款要求“严重心肌炎需持续180天”,但该病致死率极高,患者多在数小时内死亡。而这种设置严苛条款实质是保险精算模型控制下的风险规避方式。死亡已经是疾病最严重的后果。这些条款从情理上和医学规律上看,都有不当之处。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禹彦表示,后续如何形成行业内的处理规范,甚至上升到一定的立法层面,最终让社会有良好参照模板,进行后续同类理赔案的处理,才是更值得反思和深究的问题。
综合自话匣子、中国之声、央视新闻、网友评论
编辑 | 王飞 谢钱钱